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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 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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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2021-04-23 18: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濮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校监察审计室是代表学校执行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学校实际,由校纪委负责协调组织,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校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审计的事项和安排,报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实施审计。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校监察审计室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合理配备学校监察审计室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七条 校监察审计室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资金和专项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重大建设、维修、装饰工程项目;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大型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

(七)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租赁、经济承包等活动;

(八)学校或上级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九条为保证审计质量,学校内部审计一般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执业资格和法人资格的审计机构、会计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等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条 校监察审计室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等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规违纪违法、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规违纪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校党委(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十二)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的审计结果,审计结果经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室应当根据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的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监察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成立审计小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应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按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检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填写审计工作底稿。被审计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三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小组对反馈的书面意见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可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送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复核。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重要审计报告须提交校党委会审议。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部门接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监察审计室。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单位考核、干部管理、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资料、会议记录等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八)其它干扰审计工作或审计人员行为的。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条文有出入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校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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